关于收养协议书范文七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收养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收养协议书 篇1
收养人: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职业、现住址。
我们要求领养×××为养子(女)。
我们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送养人:姓名、现住所、被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
送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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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将×× ×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送养人:_______(签名盖章)
收养人:_______(签名盖章)
× ×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 篇2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第三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五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六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本收养契约书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特立此契约为凭。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协议书 篇3
收养人:李xx,男35岁,汉族,农民,住xX乡x村
收养人:王xx,(李xx之妻),女,34岁,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李X,男7岁,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的生父:李xx,男,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的生母:孙xX,女,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收养人李xx,王xx夫妇,婚后无子女,经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李xx、孙xx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李x的同意,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收养李x为养子。自即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李x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日后若收养人再有亲生子,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不变。此来出于两愿,各无翻悔。空口无凭,立此协议三份,立约三方各一份,永为存据。
收养人:李XX(章) 被收养人之生父母:李xx(章)
王xx(章) 孙xx(章)
被收养人李x(印)见证人:高XX(幸)
一九xx年x月x日
收养协议书 篇4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
×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养协议书 篇5
甲方(送养人):XXX、XXX(夫妇)
乙方(收养人):XXX、XXX(夫妇)
甲方于 年农历 月 时 分生一小孩(男),因乙方某种原因需要抱养一小孩抚养,经双方考虑协商协议如下:
1、甲方承认,该小孩为亲生子女,如经亲子鉴定后与甲方无血缘关系,所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甲方负全责。
2、甲方自愿将该小孩交由乙方抚养,抱养起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抱养时间 年 月 日星期 。
3、乙方自愿抱养该小孩,甲乙双方无经济条件交换。
4、抱养后乙方不得再转抱给别人,如转抱给别人,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5、双方考虑,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如违约所产生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星期
收养协议书 篇6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协议书 篇7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